经变成“多”、“盛”、“风”,十二省都有溺女婴的习俗,整个王朝一起烂完了。
不得不感叹,人在自我欺骗和自我安慰这方面真是天赋异禀。生了女儿,溺死她要从嫁妆说到儿子,从口粮扯到来生,亲手杀了她,还打着指望来生转投富贵人家的名号。
非要从迷信角度来说,为了孩子杀孩子,难道不怕冤孽和罪责报应在他们殷切期盼的儿子身上么?
一家有女百家求,对应的是百家有女一家留。发展到这个程度,官方必然要严格管束,宪宗时期,浙江训导郑璟上疏言溺女婴事,天子曰,人命至重,若有产女溺死的人家,允许邻里之间举报,溺婴之人将发戍远方。
大明律法也规定,父母杀子孙,家长杀奴婢,仗七十,徒一年半。

